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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图片

发布时间:2020-01-14 20:15:58 阅读: 来源:清漆厂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各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办公厅承办秘书局要根据会议精神对拟印发的文件抓紧修改、会签、审核、报批,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报国务院,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6个工作日内会签上报;国务院办公厅承办秘书局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跟踪传批。

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符合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重要敏感事项在文件印发前应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凡与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发。

三、对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只需作文字修改的,部门间会签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会签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部门未按时限会签的,视为无不同意见。会签时有关部门如有不同意见,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应在文件及文件起草说明中明确提出处理意见,一并报批。其他文件在部门间的会签时间,原则上也要按此执行。

四、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原则上要于印发当日在中国政府网公开;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原则上也要于印发当日在有关政府网站公开。文件印发后,牵头起草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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